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彰化縣政府公告--建築期限展延2年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 114年6月10日

發文字號:府建管字第1140212810A

附件:

 

主旨:公告本府建築期限展延2年

依據:建築法第53條第3項暨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3條第2項

公告事項:

為因應營建業大環境缺工缺料及利建築產業振興,有關建築期限之延長請依下列規定辦理,並自即起生效

、建築物於113 11 日至114 12 31 期間領得本縣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(以執照核發日期為準)者,

或建築工程已申報開工至1141231 日建造執照仍為有效即仍在竣工期限內者,其建築期限除依建築法

53條之規定,得申請展1年,並以1次為限外,准其自動延長建築期限2年,無須另行申請。

 

二、依前開規定延長建築期限之案件,不限於應依建築法第53條第 2項規定申請展期後始得適用,亦不限於已依法展期者不得適用

2025.06.16

新聞來源:彰化縣政府公告